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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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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898号
  • 案件名称

    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远宇;彭光平;卢中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898号 原告:王远宇,女,196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彭光平,女,1968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卢中义,男,196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远宇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银  华书  记  员  肖  倩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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