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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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898号案件名称
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远宇;彭光平;卢中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898号 原告:王远宇,女,196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彭光平,女,1968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卢中义,男,196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王远宇与彭光平,卢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远宇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银 华书 记 员 肖 倩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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