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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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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115号
  •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住所地广安枣山园区泰合国际商贸城2-1034至1053。法定代表人:黄云兰。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南路1号广安新时代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658P60M。法定代表人:刘道兵。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与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02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5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账号:2316××××2234)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经查询,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无保险,无网络资金。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1602执21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恒润恒洁洁具运营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陶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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