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年良、凤城市九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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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061号案件名称
姜年良、凤城市九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年良;凤城市九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大连青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长丰种子商店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061号原告:姜年良,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凤城市九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闫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范世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雨,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大连青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3-A3号办公楼3层307室。法定代表人:刘俊凯,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东,辽宁如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长丰种子商店,住所地: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大堡村五组。经营者:关法赢,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雪乔,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与关法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年良诉被告凤城市九田果蔬种植有限公司、大连青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长丰种子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年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年良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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