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44号
  • 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某;朱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4号原告:董某,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朱某,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董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