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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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44号案件名称
董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某;朱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44号原告:董某,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朱某,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董某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董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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