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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剑南镇朱氏干杂店、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7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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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79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绵竹市剑南镇朱氏干杂店、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绵竹市剑南镇朱氏干杂店;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7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剑南镇朱氏干杂店,住所地绵竹市。经营者:朱代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石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被执行人: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经营者:张正华。本院在执行绵竹市剑南镇朱氏干杂店申请执行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68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竹市东北镇华龙园农家乐支付货款24000.00元(后经双方确认,货款本金为19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9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此款定于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时止;2.本案执行申请费2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保险、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4.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79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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