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夏波、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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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68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夏波、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夏波;黎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夏波,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黎国平,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夏波与被执行人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黄夏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桂0481执617号。本院依据(2016)桂048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国平归还借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600元共计269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申请人黄夏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黎国平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国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黄夏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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