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全林、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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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159号案件名称
魏全林、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全林;张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159号原告:魏全林,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帅,男,汉族,生于1997年1月5日,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经常居住地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魏全林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经查:本案被告张帅长期居住在成都市温江区,原告魏全林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被告张帅购有成都市温江区住房一套。本院认为:本案中,现被告张帅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温江区,应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办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秀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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