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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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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印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 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负2层5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798228。法定代表人:陈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红,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琳人民陪审员       张红琳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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