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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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案件名称
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印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5050号 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负2层5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798228。法定代表人:陈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红,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印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振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琳人民陪审员 张红琳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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