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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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0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敏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058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太平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Y8K36R。法定代表人:杨远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丽,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敏,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星兴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婷-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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