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卫清、孙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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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44号案件名称
薛卫清、孙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薛卫清;孙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744号申请执行人:薛卫清,男,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彤,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薛卫清与被执行人孙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彤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薛卫清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孙彤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7.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孙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孙彤银行账户内存款9187.5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7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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