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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炳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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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32号
  • 案件名称

    常炳华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常炳华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2号申请保全人:常炳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    被保全人:程江国,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常炳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程江国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4,065.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程江国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34,065.5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程江国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34,065.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程江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ba9账户(实际冻结7.09元)存款134,065.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程江国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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