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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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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3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临淮路北区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9300X4。被执行人:郑艺,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艺在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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