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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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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52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史秀峰;李彩霞;史新华;张婷;邱吕山;王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48654,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二段5-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章,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立娟,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郝建军,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部总经理,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16467001K,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法定代表人:史秀峰,经理。被执行人: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68336492C,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法定代表人:黄芝波,经理。被执行人:史秀峰,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史新华,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邱吕山,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执行人:王伟,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史秀峰、史新华、李彩霞、邱吕山、王伟、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史秀峰、史新华、李彩霞、邱吕山、王伟、张婷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史秀峰、史新华、李彩霞、邱吕山、王伟、张婷给付欠款136732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史秀峰、史新华、李彩霞、邱吕山、王伟、张婷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邱吕山、王伟、史新华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王伟名下所有的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办事处的存款2,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冻结。朝阳金兴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4.7787万股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轮候查封,另查询到朝阳振兴矿业有限公司、朝阳金兴锰业有限方式、邱吕山、史新华、王伟有车辆,史秀峰、李彩霞、邱吕山、王伟名下有房产,有抵押,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韩琳琳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楚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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