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承卓、祝世权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2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246号案件名称
钟承卓、祝世权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钟承卓;祝世权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246号原告:钟承卓,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丹,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禄,蓬安县天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世权,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钟承卓与被告祝世权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承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丹、邓国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世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承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祝世权向钟承卓支付房屋装饰装修款81092元;2、判令祝世权向钟承卓向支付电表、气表上户及安装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祝世权承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的时候,祝世权向钟承卓借的南充赛利斯债券,其债权本息为33600元,随后钟承卓又为祝世权偿还的银行贷款二万元,共计54000元。1996年,祝世权口头承诺将位于四川省蓬安县(产权证号:蓬权字第2291号)的房屋折价为54000元,作为偿还借款抵给钟承卓。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钟承卓占有使用至今。钟承卓占有使用期间,为案涉房屋申请了电表、气表上户及安装,产生费用5000元。2016年10月,钟承卓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及部分改造,产生费用81092元。现因祝世权与案外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贵院于2017年11月7日查封了该房屋,并已将该房屋司法拍卖。钟承卓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祝世权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静与祝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陈静于2017年11月7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祝世权所有的位于蓬安县(产权证号:蓬权字第2291号)的房屋。2017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2018年4月8日判决生效之后,祝世权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4月1日,钟承卓对本院拍卖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以(2020)川1323民初执异3号裁定“驳回异议人钟承卓的异议请求”。钟承卓收到(2020)川132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后,未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7月8日,本院以(2020)川1323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2020年8月28日,本院以(2020)川1323执恢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归买受人唐素林所有,案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唐素林时起转移。2021年3月22日,钟承卓委托四川义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室内外装修及部分房屋改造(含材料及施工费用)进行评估。2021年3月30日,四川义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载明价值时点为2016年12月5日,案涉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部分房屋改造(含材料及施工费用)项目评估总价为人民币81,092元。本院认为,虽然钟承卓未能向本院提供与祝世权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不能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至少依据钟承卓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钟承卓系案涉房屋拍卖前的占有人、使用人,且在占有和使用期间为案涉房屋申请并安装了水、电、气,并于2016年10月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钟承卓对案涉房屋的管理,构成无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之规定,钟承卓有权向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祝世权主张偿还因管理案涉房屋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钟承卓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祝世权偿还案涉房屋的电、气上户费及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钟承卓要求祝世权偿还电、气上户费及装修费的具体金额。庭审中,钟承卓陈述为案涉房屋申请电表、气表及安装共花费5,000元,但仅向本院提供了气表安装费发票3,300元。因此,本院仅对钟承卓提供发票的气表安装费3,300元,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案涉房屋的装修费,庭审中钟承卓向本院提交了由四川义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部分房屋改造项目价值的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案涉房屋价值时点为2016年12月5日,案涉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部分房屋改造(含材料及施工费用)项目评估总价为人民币81,092元。从该表述可以看出,评估报告书中案涉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系2016年12月5日的装修价值,而案涉房屋系在钟承卓装修完毕后使用44个月后(即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司法拍卖成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案涉房屋应折旧,且折旧年限为20年,折旧率5%。据此,本院酌定案涉房屋装修折旧价值为5%÷12月×44月×81,092元=14,866元,剩余装修价值为66,226元。综上,钟承卓能向祝世权主张的房屋装修剩余价值款66,226元,气表安装费3,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世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钟承卓偿还房屋装修款66,226元,气表安装费3,300元,共计69,526元;二、驳回原告钟承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52元由原告钟承卓负担496元,被告祝世权负担2,0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汪 尚人民陪审员 刘学义人民陪审员 陈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峻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