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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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2号案件名称
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某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42号韩某某: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淳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6000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具体以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票据为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承担执行费1550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联系人:王海军联系电话:15353779538本院地址:某某县南新街12号邮编:7112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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