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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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497号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尹冬来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497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丹青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79HE3N。经营者:翁少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尹冬来,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尹冬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负担。审判员 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燕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497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丹青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679HE3N。经营者:翁少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N9MX7J。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有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尹冬来,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尹冬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亿顺钢管扣件店负担。审判员 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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