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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赵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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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1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芳、赵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芳;赵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198号之一原告:陈芳,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罗,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芳诉被告赵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陈芳负担。审 判 员  左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戌娟代理书记员  罗 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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