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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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81民初1030号案件名称
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原告:郑思远,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天街E栋2022、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81MA360TAP52。经营者:李银花。原告郑思远与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郑思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思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郑思远负担。审判员 周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婷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原告:郑思远,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天街E栋2022、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81MA360TAP52。经营者:李银花。原告郑思远与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郑思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思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郑思远负担。审判员 周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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