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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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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81民初1030号
  • 案件名称

    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思远;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原告:郑思远,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天街E栋2022、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81MA360TAP52。经营者:李银花。原告郑思远与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郑思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思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郑思远负担。审判员  周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婷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81民初1030号原告:郑思远,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天街E栋2022、3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81MA360TAP52。经营者:李银花。原告郑思远与被告井冈山市茨坪天街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郑思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思远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郑思远负担。审判员  周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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