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艳、王新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异2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异245号案件名称
刘延艳、王新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延艳;王新秀;郭大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异245号案外人:白茜茜,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人:刘延艳,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申请人:王新秀,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申请人:郭大力,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刘延艳与被申请人王新秀、郭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茜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白茜茜称: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延艳与被执行人王新秀、郭大力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2021)辽0381执保1187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新东方天地新东一街20-6栋2单元2层15号的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新东方天地新东一街20-6栋2单元2层15号房屋的查封(执行)。异议人白茜茜与王新秀、郭大力于2021年8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在第三方海城市特洛伊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得知此房无司法查封、无司法保全、无司法抵押、无司法执行。合同约定王新秀、郭大力将位于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新东方天地新东一街20-6栋2单元2层15号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异议人。后双方于2021年8月11日签订了《交接协议》,确认王新秀、郭大力已收到异议人交付的全部房款:其中首付款为37万元,住房公积金内余额12000元,因王新秀、郭大力尚欠异议人38.2万元欠款,故该笔款项双方直接抵顶,剩余41.8万元房款异议人直接交付给王新秀、郭大力用于其还清案涉房屋的公积金贷款。另,2021年8月11日,王新秀、郭大力向异议人交付了案涉房屋,异议人已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但因案涉房屋为公积金贷款,须向银行付清全款并解除抵押后15日内才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非因异议人原因导致未能在付款当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异议人在8月26日要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此房屋被贵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之前已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且非因异议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8日,本院查封了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新东方天地新东一街20-6栋2单元2层15号,建筑面积145.91平方米房屋。案外人白茜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本案中白茜茜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故对案外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双栗委新东方天地新东一街20-6栋2单元2层15号,建筑面积145.91平方米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耿振伟审判员 李桐铎审判员 边德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48号 下一篇 何子柏、贾翠平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保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