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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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48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48号郭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7225元(劳务费7200元、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存款7275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办理了7225元领款手续,同意该案案结事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扣划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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