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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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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549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5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4。负责人:冯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力,男,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局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亮,男,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局员工。被执行人: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十字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33760489G。法定代表人:唐金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9]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0)陕0112行审33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764984.7元及逾期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7700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辰北模板市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唐金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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