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丽、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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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115号案件名称
陈小丽、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小丽;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丽,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3幢401-17号。法定代表人康阳荣。被执行人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59号建鸿现代公寓2104号。负责人李均辉。申请执行人陈小丽与被执行人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滴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1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59号建鸿现代公寓2104号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已撤离该办公场所,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5,49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818元、申请执行费159.6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昌兴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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