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隆达金茂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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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96号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隆达金茂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隆达金茂物资有限公司;丁玲;沁阳市体育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伟;周向东;杨苗苗;杨超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96号沁阳市隆达金茂物资有限公司、丁玲、沁阳市体育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伟、周向东、杨苗苗、杨超超:你与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豫焦沁证内经字第111号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740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552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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