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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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310号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长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310号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贺长才,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在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诉讼标的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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