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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苏0804刑初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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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刑初335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苏0804刑初335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淮检二部诉刑诉[2021]Z363号起诉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王子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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