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波、桓仁满族自治县茂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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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1665号案件名称
陈庆波、桓仁满族自治县茂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庆波;桓仁满族自治县茂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1665号原告:陈庆波,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茂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法定代表人:柳茂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庆波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茂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陈庆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庆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陈庆波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孙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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