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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成与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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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87号
  • 案件名称

    徐立成与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立成;孙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787号原告:徐立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被告:孙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原告徐立成与被告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息1.5分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被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孙文未答辩。        经过原告陈述事实,通过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张、洮南市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经过原告对事实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2019年4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5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借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自2019年4月7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完毕止利息为年利率15.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徐立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7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月利率1.5%;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完毕止利息为年利率1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孙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杨洪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龙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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