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吴廷洪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34号
  •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吴廷洪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吴廷洪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34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1842N。负责人:蔡鸥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廷洪,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吴廷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仲琼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34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9楼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01842N。负责人:蔡鸥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瀚,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廷洪,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吴廷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仲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