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顺福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1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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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1869号案件名称
彬州顺福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彬州顺福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彩霞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1869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彬州顺福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彬州市东桥电力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W5KA5E。 法定代表人:王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彬州顺福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已减半预收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弥刚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沈 菲 书 记 员 肖 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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