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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隆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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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0号
  • 案件名称

    淄博隆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淄博隆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0号申请人:淄博隆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北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5015439B。法定代表人:朱桂花,经理。被申请人: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虎头崖镇宏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18061136Y。法定代表人:于振华,经理。申请人淄博隆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昌信机械(莱州)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6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庆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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