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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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204号案件名称
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 法定代表人:王玲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雯玉,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新源。 被执行人:王威,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天山质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对被执行人王威花费21元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申请人表示没有意义,不用处理。对王威在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债权,申请人表示待王威债权执行到位后申请发放。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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