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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登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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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45号
  • 案件名称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登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登奇;刘小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志丹县。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增宝,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同登奇,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刘小艳,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产生的利息11160.24元;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负担,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案件款本金及利息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元,直至该案案件款偿还完止。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同登奇、刘小艳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94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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