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鹏、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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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315号案件名称
于金鹏、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金鹏;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315号原告:于金鹏,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7号1单元2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88097455P。法定代表人:史斌延。原告于金鹏与被告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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