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98号案件名称
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申请执行人尚凤歌与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陕0431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凤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朱建坤支付尚凤歌1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坤依据(2021)陕04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尚凤歌、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尚凤歌、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朱建坤300万元及利息。杨陵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扣留、提取朱建坤的存款192750元。审查后,因2750元为本案执行费,故本院依法将划拨的190000元转至杨陵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103210821315)。朱建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朱建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帅、陈兴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恢603号 下一篇 李会双、牛二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728执1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