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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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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98号
  • 案件名称

    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尚凤歌、被执行人朱建坤:申请执行人尚凤歌与被执行人朱建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陕0431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凤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朱建坤支付尚凤歌19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建坤依据(2021)陕04民终2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尚凤歌、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尚凤歌、杨凌海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朱建坤300万元及利息。杨陵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扣留、提取朱建坤的存款192750元。审查后,因2750元为本案执行费,故本院依法将划拨的190000元转至杨陵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103210821315)。朱建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朱建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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