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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帅、陈兴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恢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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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恢603号
  • 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帅、陈兴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帅;陈兴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恢603号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被执行人:王绍帅,男,197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兴香,女,197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绍帅、陈兴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一)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已做网络冻结。(二)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但不便处置(三)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四)查明被执行人无公司持有股票(股权)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上述零星银行存款,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皖1502执恢6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马从军审判员  杨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花豫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干话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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