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斌、阳慧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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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2330号案件名称
吴斌、阳慧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斌;阳慧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斌,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慧昆,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吴斌与被上诉人阳慧昆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斌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92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于海砚审 判 员 胡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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