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4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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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4907号案件名称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907号 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二期厂房3号楼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YUBM4Y。法定代表人:安宁,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2号中渝广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01832。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董事长。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佣金815 660元及违约金(以815 6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级APP用户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推荐客户成功购买被告房屋后按成交金额及比例支付佣金。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对原告业绩、佣金进行了确认,但一直拖欠付款,尚欠原告佣金815 66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届满前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本案纠纷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标的本金815 6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符合集中管辖条件,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1 956.6元,退还原告重庆闹海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学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江兰-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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