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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庆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603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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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刑初429号
  • 案件名称

    荀庆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荀庆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荀庆,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5号指控事实2020年9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荀庆饮酒后驾驶皖黑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湖路人民路交口到南湖路南黎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荀庆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荀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荀庆持B1B2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荀庆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停止执行拘留。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荀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荀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荀庆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且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荀庆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荀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书 记 员 陈 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荀庆,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2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16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古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相检刑诉(2021)305号指控事实2020年9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荀庆饮酒后驾驶皖黑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湖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湖路人民路交口到南湖路南黎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荀庆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荀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荀庆持B1B2驾驶证,当前状态为吊销。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荀庆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停止执行拘留。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荀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荀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荀庆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且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荀庆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荀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邢晓波书 记 员 陈 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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