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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涵钰、张奇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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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021号
  • 案件名称

    杨涵钰、张奇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涵钰;张奇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涵钰,女,1987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张奇峰,男,1979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关于杨涵钰与张奇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奇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涵钰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5135元,案件执行费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奇峰有银行存款3190.82元,本院已依法将该款划至本院账户,在扣除执行费277元后已支付2913.82元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张奇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221.1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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