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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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375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孔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37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霞-3-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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