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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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837号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某;姜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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