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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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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7837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某;姜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783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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