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德、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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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291号案件名称
杨应德、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应德;王小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291号原告:杨应德,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王小波,男,生于1975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杨应德与被告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杨应德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应德负担。审 判 员 陈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万礼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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