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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德、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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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291号
  • 案件名称

    杨应德、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应德;王小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291号原告:杨应德,男,生于1964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王小波,男,生于1975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杨应德与被告王小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杨应德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应德负担。审 判 员 陈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欣书 记 员 万礼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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