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等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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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执375号案件名称
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等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裕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37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晓旭,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女,哈萨克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阿力亚·热安,女,哈萨克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执行人:哈布列提·热安,男,哈萨克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旭与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20)新4225民初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旭于2021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履行案款8602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七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虽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账户已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晓旭释明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财产情况,申请人张晓旭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巴合提古丽·黑斯曼、阿力亚·热安、哈布列提·热安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力克博力审判员 张 中 秋审 判 员 武 艺 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依多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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