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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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某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退还人民币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87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长武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本院已经依法对其在长武县人民法院预期执行案件款收益予以扣留,并将其中已执行到位的30000元予以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再无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在领取30000元案件款后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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