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清山、黄展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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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17号之三案件名称
马清山、黄展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清山;黄展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清山,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被执行人:黄展斌,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清山与被执行人黄展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发放执行款5534.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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