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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雅文与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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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
  • 案件名称

    胡雅文与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雅文;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原告:胡雅文,女,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晨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原告胡雅文诉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胡雅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雅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雅文负担。审 判 员  金 猷法官助理  吴文倩书 记 员  吴志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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