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雅文与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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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案件名称
胡雅文与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雅文;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809号原告:胡雅文,女,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晨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原告胡雅文诉被告上海健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胡雅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雅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雅文负担。审 判 员 金 猷法官助理 吴文倩书 记 员 吴志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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