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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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805号案件名称
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805号 原告: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93314733E。法定代表人:孙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容,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燕,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7563942XG。法定代表人:陈盼盼。原告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联钢智诚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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