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玲、纪田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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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395号案件名称
何小玲、纪田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小玲;纪田荣;纪晗喆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95号 原告:纪某某,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彬志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郭咏梅书 记 员 巩 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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