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小玲、纪田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3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395号
  • 案件名称

    何小玲、纪田荣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何小玲;纪田荣;纪晗喆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95号  原告:纪某某,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何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彬志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郭咏梅书  记  员      巩  洋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