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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春喜、尹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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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439号
  • 案件名称

    邢春喜、尹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邢春喜;尹洪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439号申请执行人邢春喜,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执行人尹洪波,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邢春喜与被执行人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洪波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年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尹洪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9月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尹洪波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购置于2001年鲁K**牌车辆,因价值较低,本院不予查封处置,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4、因被执行人尹洪波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尹洪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002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 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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