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坤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5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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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528号之四案件名称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坤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坤;宋振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5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临沭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坤。被执行人:宋振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6月01日以(2021)鲁1329执15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坤、宋振花共有的位于******一套。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坤、宋振花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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